Villa Izumizaki
Accommodation Terms and Conditions

第1條(適用範圍)

1.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之間所締結之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均依本條款規定辦理。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令或一般既定慣例辦理。

2. 本飯店於不違反法令及一般慣例之範圍內,同意特別約定時,該特別約定之效力優先於前項規定。

 

第2條(住宿契約之申請)

1. 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者,須向本飯店提供下列事項: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3. 住宿費用
4. 本飯店認為必要之其他事項

2. 住宿期間內,若旅客申請延長住宿並超過前項第2款所載之住宿日期,該申請視為於申請當時提出之新住宿契約申請。

 

第3條(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1.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承諾前條所述之申請時成立。但本飯店能證明未承諾者,不在此限。

2. 依前項規定住宿契約成立時,旅客須於本飯店指定之期限內,支付以住宿期間之基本住宿費為上限之訂金。

3. 訂金將優先充抵旅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如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之情形時,依序充抵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金,餘額於依第12條規定支付費用時返還。

4. 若旅客未依第2項規定於本飯店指定期限內支付訂金,住宿契約即失其效力。但限於本飯店於指定訂金支付期限時,已事先告知旅客者。

5. 嚴禁非住宿旅客進入客房。若有親友等人進入客房,視同住宿,並收取規定之住宿費用。

 

第4條(免除訂金之特別約定)

1. 儘管有前條第2項之規定,本飯店得於住宿契約成立後,同意免除訂金支付之特別約定。

2. 本飯店於承諾住宿契約申請時,未要求旅客支付訂金,或未指定訂金支付期限者,視為已同意前項所述之特別約定。

 

第5條(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飯店得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之規定者。
2. 因客房已滿而無法提供住宿者。
3. 認為申請住宿者有可能從事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者。
4. 明確認定申請住宿者為傳染性疾病患者者。
5. 就住宿事宜提出超出合理範圍之要求者。
6.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由,致無法提供住宿者。
7. 申請住宿者因飲酒或其他原因,可能對其他旅客造成不便者。
8. 申請住宿者之行為、關聯對象或活動,可能影響本飯店之安全或正常營運者。
9. 申請住宿者所屬之組織或關係,可能對本飯店之經營或管理造成不利影響者。
10. 申請住宿者對本飯店或工作人員提出不當要求,或有妨礙飯店正常營運之行為者。

 

第6條(旅客之解除權)

1. 旅客得向本飯店提出通知,以解除住宿契約。

2. 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旅客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本飯店將依附表第2之規定,向旅客收取違約金。但於本飯店依第3條第2項規定指定訂金支付期限,且旅客於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者,不在此限。

3. 旅客於住宿當日晚上10時(如已明示預定抵達時間,則為該時間起算2小時後)仍未抵達且未與本飯店聯絡者,本飯店得視為旅客已自行解除住宿契約。

4. 目前本飯店未提供因新型冠狀病毒相關事由之住宿費用調整或退款之特別處理。

 

第7條(本飯店之解除權)

1.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飯店得解除住宿契約:

1. 認為旅客有可能從事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或已從事該等行為者。
2. 明確認定旅客為傳染性疾病患者者。
3. 就住宿事宜提出超出合理範圍之要求者。
4. 因天災、設施問題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由,致無法提供住宿者。
5. 旅客因飲酒或其他原因,可能對其他旅客造成不便者。
6. 旅客未遵守本飯店所訂之使用規定,或未配合必要之安全與防火管理措施者。
7. 旅客之行為、關聯對象或活動,可能影響本飯店之安全或正常營運者。
8. 旅客所屬之組織或關係,可能對本飯店之經營或管理造成不利影響者。
9. 旅客對本飯店或工作人員提出不當要求,或有妨礙飯店正常營運之行為者。

2. 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對於尚未提供之住宿服務,將不另行收取費用。

 

第8條(住宿登記)

1. 旅客於訂房時,須登記下列事項:

1. 姓名、年齡、性別、住所及職業。
2. 外國旅客須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日期。
3.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4. 本飯店認為必要之其他事項。

2. 旅客如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或其他可替代通貨之方式支付費用,須於登記時事先出示。

 

第9條(客房使用時間)

1. 旅客得使用本飯店客房之時間,為入住日15:00起至退房日10:00止。

2. 儘管有前項規定,本飯店得同意旅客於上述時間以外使用客房。於此情形下,將依下列標準加收費用:

1. 每房每小時5,000日圓(未含稅)。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第10條(遵守使用規定)

1. 旅客於本飯店內,須遵守本飯店所制定並於館內及客房內公告之使用規定。

 

第11條(營業時間)

1. 本飯店主要設施之營業時間,將以館內公告、客房內之服務指南等方式告知旅客。

2. 前項所述之營業時間,如因必要或不可避免之情形,得臨時變更。變更時,本飯店將以適當方式通知旅客。

 

第12條(費用之支付)

1. 旅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用及其計算方式,依附表第1之規定辦理。

2. 所有住宿相關費用,均須以信用卡方式事前支付。

3. 即使本飯店已提供客房並可供使用,旅客因個人原因未實際入住者,仍須支付住宿費用。

 

第13條(本飯店之責任)

1. 本飯店於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時,或因未履行該等契約而致旅客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但該損害非可歸責於本飯店者,不在此限。

 

第14條(無法提供原訂客房時之處理)

1. 本飯店無法向旅客提供住宿契約所約定之客房時,經旅客同意後,將盡可能介紹在相同條件下之其他住宿設施。但相關訂房手續須由旅客自行辦理。

 

第15條(寄存物品之處理)

1. 因本飯店未設置櫃檯,故無法提供行李或物品之寄存服務。

 

第16條(旅客行李及隨身物品之保管)

1. 因本飯店未設置櫃檯,恕不提供入住前或退房後之行李保管服務。若旅客事前將行李寄送至本飯店,因無法收件,行李將由運送公司自動退回。

2. 旅客退房後,如有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於本飯店,且可確認其所有人時,本飯店將聯絡該所有人並請求指示。若無法取得指示或無法確認所有人,將自發現日起保管七日後予以處理。

3. 前項所述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責任,依本條款相關規定辦理。

 

第17條(停車責任)

1. 本飯店未設置專用停車場。場地內之停車空間非本飯店之停車設施。若未經許可而停車,每晚將收取10,000日圓之停車費用。

 

第18條(旅客之責任)

1. 因旅客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致本飯店遭受損害時,該旅客應對本飯店負賠償責任。